10.3969/j.issn.2095-1280.2021.04.005
论契约型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 ——基于"导管论"的受益人负担原则
当前学术讨论中,针对契约型资管产品是否具有税法的主体资格,形成了"实体说"与"透明说"两种观点.文章在理论层面,基于被普遍接受的"信托导管论",从"可税性"的角度论证了通过"受益人负担原则"确定契约型资管产品纳税人的合理性,并阐释了"实体说"在自我证成上的不足.最后,从制度协调的角度,讨论了"透明说"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资管产品;信托;增值税;纳税人;受益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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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23(财政、国家财政)
2021-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28-3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