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1280.2020.01.004
独立数字货币的增值可税性研究
当前世界范围内独立数字货币的增值税实践主要呈现出一种"去税化"的趋势.在澳大利亚、德国等一些国家,独立数字货币如果以与传统货币相同的方式使用,就无须缴纳增值税.相应的理论也认为,独立数字货币的"货币地位"意味着其增值"不可税".但文章认为,在增值税法上,商品与货币对立的假设并不成立.两者对立的刻板印象主要与法定货币承担的税收计量功能有关.承担这一功能的法定货币如果升值不会存在可识别的增值额,独立数字货币则并不如此.同时,商品与货币对立假设中的"消费"概念也是过于狭隘的,"消费"必定是一个关于市场经济整体的概念.因此独立数字货币的"货币地位"并不意味着增值税法上的"不可税",其增值具有可税性,不论对待给付是货币、商品还是服务.
独立数字货币、增值税、可税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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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0.422(财政、国家财政)
2020-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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