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1280.2018.01.006
税收优先权争议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从一例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胜诉案谈起
某法院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立案,让某地方税务局成为被告,通过民事诉讼来审理税务机关与享有担保物权的第三人之间的冲突,创设了一种解决非破产案件中税收优先权争议的新模式.另一方面,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在法院采用居中裁判来"定争止纷"时,没有拘泥于其不应以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参加优先权诉讼的狭隘观念,摒弃不愿当被告的"耻诉"思维,积极依法应对,追回了上百万欠税.这表明面对特定的涉税争议,税务机关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依法行使民事法律权利,已经不再是理论问题而是一种实践要求.此外,将欠税公告作为税收优先权产生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非破产清算中税收利息(滞纳金)应当优先受偿,通过修法强化和完善税收优先权,不失为这个司法判例的重要启示.
税收优先权、争议案件、民事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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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23(财政、国家财政)
2018-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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