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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专车服务征税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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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专车服务发展如火如荼,但是有关其征税问题的研究鲜见于纸端.互联网专车服务经营企业分为轻资产服务平台和重资产实体公司两种类型,并呈现出供给碎片化、平台集中化和支付电子化的趋势.尽管互联网专车服务行业的法规不够健全,但是并不影响其可税性;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确定其属于交通运输业,车主和司机应当是纳税主体;同时,供给碎片化也会给现行税收征管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应当利用互联网专车服务市场平台集中化和支付电子化的特点,委托服务平台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并积极关注其商业模式和经济外部性对税收政策的影响.

互联网专车、代征税款、代开发票

20

F812.423(财政、国家财政)

2016-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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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经济研究

2095-1280

32-1824/F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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