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家庭还是个人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以每一个取得收入的个人为纳税单位,存在着缺乏公平、税负未随家庭纳税能力提升而变化以及易产生避税机会等缺点,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缺点.但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同样存在税负有失公平的问题,还存在对婚姻的惩罚与奖励、对女性就业取向产生抑制等问题.因此,我国无论是以家庭还是个人为纳税单位,都需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使之符合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个人、家庭
F810.424(财政、国家财政)
2013-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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