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473.2018.02.010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有法可依解读《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上海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即已经取得贮存、运输经营的营业执照,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不适用于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物流配送企业.《办法》规定,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有效期为3年,房屋租赁期不满3年的,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2018-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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