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出台,严惩食品安全犯罪(二)
滥用“添加剂”纳入刑事处罚《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标准、司法解释、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食品添加剂、定罪处罚、销售、超限量、超范围、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刑事处罚、食品加工、刑法第、种植、养殖、兽药、生产、农药
TS2;S96
2013-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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