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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366.2013.03.016

“微时代”的“微侵权”探析

引用
"作品是著作权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作品与著作权的关系,可以通过一个成语来表达,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作品就是‘皮’,著作权就是‘毛’,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是通过自己创作行为的完成获得的,而创作行为完成的惟一标志就是作品的出现."①实际上并非每一条微博内容都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样的微博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然后才能谈及版权保护问题. "微作品"的构成条件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无论作者以何种形式表达自己的智力成果,亦无论该成果是否公诸于众,从上述的法律定义,笔者得出结论: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构成"微作品".

时代、著作权法、作品、智力成果、创作行为、构成条件、形式表达、实施条例、科学领域、法律意义、法律定义、版权保护、独创性、艺术、文学、基础、复制、对象、标志

TP3;S51

2013-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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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49/G2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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