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影视产品的自制与“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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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366.2012.09.032

互联网影视产品的自制与“自治”

引用
7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明确鼓励视频节目服务机构生产、制作、播出优秀网络剧、微电影、专业类视听节目。此次视听新规是广电总局一次重大政策创新,是顺应网民意愿,填补网络剧、微电影监管空白的必要之举.对提升网络视听节目的质量与品住,促进网络原创文化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信息、“自治”、影视产品、国家广电总局、视听节目、节目管理、服务机构、视频节目

G250.73(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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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3366

36-1149/G2

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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