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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须向音乐著作权人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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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2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成员单位音乐付酬集体签约仪式在京举行。本次集体签约是对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具体落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音乐作品、电视台、著作权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著作权法》、录音制品、广播电台

J605(音乐理论)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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