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366.2011.01.016
新闻报道的法规控制
@@ 世界各国的新闻法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的<新闻法>,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此种方式,其特点是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依据和服从<新闻法>.二是没有成文的<新闻法>,而以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即判例法,这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通用.三是有些国家并没有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而把新闻法规的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的专用法律条款中,例如<少年法><保密法>等,日本、新加坡、印度等国多采用这种形式,我国目前也是如此.无论采用哪种形式,新闻法规所要处理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保护新闻自由,同时必须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从而在确保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鼓励新闻媒介满足公众需要,促进国家发展.
新闻报道、新闻法规、国家利益、立法形式、新闻自由、新闻媒介、法院审理、判例法、国家发展、公众需要、公众利益、防止滥用、法律条款、澳大利亚、案件、新西兰、新加坡、受侵害、少年法、加拿大
D92;G21
2011-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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