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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366.2006.04.005

中国广播电视产业2005年大事记(下)

引用
@@ (续上期)8月 2日,新华社报道,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规定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须由广电总局指定或许可的国有文化单位经营;境外电视剧、影视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引进,报广电总局审批,实行项目申报制,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按规定申报;合拍电影片在境内发行放映,合拍电视剧、动画片在境内发行和电视台播出,须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办法还规定,近期不再新批文化产品进口单位,原则上不再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未经批准,个人和单位不得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严禁通过有线电视网络、电信网络等各种信息网络非法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严禁擅自在境内开展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和有关接收设备的推广介绍活动.

中国、广播电视节目、电视产业、广电总局、文化产品、产品进口、动画片、电视剧、卫星、境外、境内、电视频道、单位、有线电视网络、新闻出版署、信息网络、项目申报、进口业务、进口管理、接收设备

G21;TP3

200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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