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366.2005.01.014
网络犯罪的法律取证探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以上三种情形的淫秽电子信息主要是传播最广、对青少年危害最大的淫秽视频文件,笔者就点击数、会员数、违法所得金额的证据认定作粗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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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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