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506/spkx1002-6630-20200214-149
野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内涵、法律检视与治理
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野生动物的食用型价值逐步递减,而受技术水平与监管条件所限,野生动物卫生管理不足导致的公共卫生事件仍时有发生.为此,应重新审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界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避免分段式监管对野生动物检疫、收购以及出售等环节造成的食源性安全风险.同时,依托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科学合理地界定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保护与利用的法律边界,构建“同一健康”理念下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生态环境以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高效协作机制.
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同一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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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4(中国法律)
202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20YJC820020
2020-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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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