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非食用物质检测方法体系,为打击食品掺假提供技术支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是自古以来人们对食品的要求和期望,也是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食品的品质以及多样性等提出了更高要求,有些不法企业和商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便使用不正当的,甚至是违法的手段生产“食品”,即食品掺假。这不仅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了企业利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这些食品掺假行为的最基本的特点是均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目的是以更少的成本获得更高的利润。这种经济利益驱动的食品掺假行为(Economically motivated adulteration, EMA)也逐渐成为食品安全关注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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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2;TS2
2014-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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