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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8358.2011.02.009

做好饲料产品型式检验的几点浅见

引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73号令<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企业生产状况报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每类产品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副本附于年度备案表后.这是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对饲料生产企业提出了需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笔者几年来在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的初审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交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就饲料生产企业如何做好型式检验发表几点看法,以供参考.

饲料产品、型式检验

S816;TD355.41;F326.3

2011-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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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8358

11-4412/S

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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