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408.2007.06.011
浅谈河道清障中行政许可的补偿
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典,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确立了"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信赖保护原则".为了防汛安全的公共利益,以市防汛部门名义,对依法取得营业许可并尚在合法、有效期间的水上餐饮船只进行清除的行为,是无可非议的,但政府应给予船主行政补偿.不予行政补偿或发给"奖金"、"处置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河道清障、行政许可、行政补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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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0.9(国家行政管理)
2007-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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