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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2511.2015.02.005

落实责任追究制定追究办法推进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引用
1基本情况<br>  从2009年施行新修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加大防火行政问责力度,引起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推动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保障三大体系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每年年初,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层层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状,明确防火任务和承担的责任,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对于违反《条例》和防火责任状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当地人民政府或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公务员法》《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据统计,2012年以来,全区受到责任追究人员有15名,其中处级干部5名,为分管防火工作副旗(县)长,给予记过行政处分;科级干部8名,为苏木乡(镇)副乡(镇)长,给予全旗(县)通报7名,撤职1名;嘎查村主任2名,给予通报。

责任追究制、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自治区、森林防火、防火工作、内蒙古、政府、责任状、行政责任追究、特大安全事故、人民、火灾的预防、行政问责、行政处分、体系建设、苏木、目标考核、领导、监察

D91;D63

2015-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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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

1002-2511

32-1667/S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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