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2511.2015.02.004
关于海南省开展森林防火问责工作的思考
1海南省开展森林防火问责工作情况<br> 为了推进我省森林防火问责工作,2013年初我们以修订《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为契机,将制定海南省森林防火问责工作相关条例或办法,一道纳入工作计划。经过充分调研并参考借鉴了兄弟省(区)的做法,草拟了《海南省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报省政府。我们提出两条建议:一是建议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执行;二是借鉴兄弟省的做法,以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林业厅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布执行。在此过程中省法制办发来《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意见书》称:《海南省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中拟定的对乡(镇)、市(县)政府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因未履行职责,发生森林火灾(标准为乡(镇)政府领导导致受害面积达500亩、市(县)政府领导达1500亩或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根据情节轻重,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议删除。理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处分,造成《海南省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夭折,至今没有建立起森林防火问责制度。
海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责任制、省政府、实施办法、其他规范性文件、问责制度、处分条例、法律依据、行政处分、政府办公厅、机关公务员、政府法制、森林火灾、履行职责、工作情况、工作计划、参考借鉴、责任人、意见书
A84;D63
2015-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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