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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2511.2015.02.003

吉林省森林防火问责探讨

引用
1吉林省森林防火问责基本情况<br>  1.1森林防火问责开展情况<br>  1)通过颁布省级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森林防火组织管理。我省各地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问责制度,我们在总结各地做法的基础上,于20世纪90年代在全省实行了“七长”负责制(省长,市、州长,县、市、区长,乡、镇长,村长和林业局局长,林场场长负责制)。1997年,修订后的《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将“七长”负责制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将“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由工作管理责任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组织管理范畴。每年年初,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划分责任区、领导包保等方式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在组织管理上确保了森林防火的良性发展。

吉林省、森林防火、负责制、组织管理、责任单位、省级地方性法规、行政领导、防火工作、政府、问责制度、人民、主管部门、林业局、基本情况、管理责任、管理范畴、地方法规、责任状、责任区、修订

F23;F2

2015-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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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

1002-2511

32-1667/S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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