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0365.2008.04.002
论培育我国社会组织的公共性
由于公共参与受到限制,当前社会组织的公共性不强.要增强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必须进行制度变革,让社会组织自主地参与公共事务.这样,社会才会得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形成"善治"的局面.
社会组织、公共性、公共参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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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4.3(中国经济)
江苏教育厅2006年哲学社会科学基金06SJD810010;南通大学2006年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研究成果06X029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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