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的经济伦理学:中世纪基督教会视域中的“出售时间”问题
中世纪基督教会的高利贷禁令引导着经院学者的高利贷论,而高利贷论在逻辑上不可避免地延及经院学者的时间意识,如此,“出售时间论”诞生并成型.“出售时间论”首先是一条反高利贷论据,指“出售上帝的时间”,其历史演变关乎教会在经济伦理问题上的时代因应,同时关乎教会的时间观,与前代后世深层关联.“出售时间论”不仅涉及“时间”问题,还涉及“劳动”问题,二者在逻辑上有机交联,此为以往学者所低估.商业实践催生了城市的时间观,然而这种观念有待经院学者接受并使之进入教会视野,才得以确立其合法性,成为推动“上帝的时间”与“个人的时间”相区分的动力.对此,以往研究未能予以充分考量.以“利息史”角度观之,经院学者认可商人—贷者的收益补偿即“劳动收益补偿”,其意义甚至盖过了对“劳动收益补偿”本身的认可,具有时代性意义,此与以往看法不同.前述两种时间的区分,预示着教会在高利贷论、经济伦理和时间观念上的时代性变动,蕴含一个新的时代指向,然这些终归属于特例,其整体性、根本性变动,尚待后世.
出售时间、时间、劳动、高利贷禁令、经济伦理学
本文受上海市教委2014年度科研创新项目一般项目“中世纪神学家视域中的高利贷”项目编号:14YS012
2020-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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