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6255.2002.01.021
解构日本宗教法人法
@@ 日本一向注重通过颁布法律调整宗教团体关系.明治元年(1868)颁布”神佛分离令”,禁止社僧担任别当之职;明治二十二年(1889)正式公布宪法,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39年颁布<宗教团体法>,用来强化对宗教团体的保护与监督;二战后盟军总司令部于1945年发布的<宗教法人令>取代<宗教团体法>.为了弥补<宗教法人令>的不足之处以及进一步规范宗教社会关系,日本在昭和二十六年(1951)四月颁布<宗教法人法>,后来几次修正,最近的一次修正是在平成九年(1997)进行的.该法体现了宪法确立的基本宗教原则,建立了宗教法人管理的认证制度,对于宗教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详细规定了宗教法人的特征及认定、设立和废止时的公告制度、法人代表及决议机构、法人合并和变更.
解构、日本、宗教法人、宗教团体、颁布、宗教信仰自由、宪法、团体关系、社会关系、认证制度、合法权益、公告制度、法人代表、法律调整、保护、司令部、二战后、政策、特征、神佛
D92;K71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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