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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5466.2015.10.012

金融居间商的民事责任——以P2P网贷平台为例

引用
金融居间商担任着融通资金、润滑信用的功用,尤其是 P2P 网贷平台作为普惠金融,关系到家庭理财财产的安危. 法律对金融居间商责任制度的规定尚不健全,有必要深入研究. 金融居间商在信息社会进行网络经营,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职业商人, 其责任承担除具备普通金融经营者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迅捷性、平衡性与强制性特征. 网络化经营的金融居间商应以过错推定作为主要的责任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与信息数据、客户资金安全息息相关的领域,违反合同约定侵犯客户权益的情形,应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其责任方式主要是财产型责任,辅之以部分人身性质的民事责任.

金融居间商、P2P网贷平台、民事责任

D91;D92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私募基金发展与监管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 12FX13

2015-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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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5466

36-1264/F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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