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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5466.2013.05.02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亟待修订

引用
一、《暂行规定》与其上位法规相抵触,突出表现在具体使用方面的批准权的归属 《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四)点规定"残疾人保障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第(五)点还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与此不同的是,《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 3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一)点中规定"各项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二条第(四)点中还明确了在基金预算科目下的"其他部门基金收入"、"其他部门基金支出"中分别增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科目,反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情况.

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金、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基金支出、财政部门、收入、专款专用、同级、通知、收支情况、人民银行、科目、基金预算、服务机构、直接用、政府性、中国、上缴

C91;F8

2013-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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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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