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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5466.2012.05.015

证券市场国有股大宗交易的制度缺陷及隐患

引用
一、大宗交易平台及国有股大宗交易制度的建立 2002至200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推出大宗交易平台,确立了大宗交易方式及其价格确定、成交确认和信息披露原则。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机构投资者实力的增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及全流通的实现,大宗交易行为日渐活跃。2008年4月,为了缓解全流通后大小非减持对二级市场的冲击,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股东在一个月内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总股本1%的必须经大宗交易平台。此后,大小非逐渐成为大宗交易平台上的主要力量。据调查,2008年4月至2011年10月,通过沪深大宗交易平台累计成交近万笔,成交总金额近三千亿元,大宗交易成交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也不乏国有股东的身影。而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还需同时符合国资委和证监会于2007年6月颁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的规定。

大宗交易制度、国有股东、证券市场、制度缺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上市公司

F832.5(金融、银行)

2012-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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