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5466.2011.07.022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江西省国有上市公司为例
2008年5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执行内部控制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自2009年7月1日起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国有上市公司、评价报告、江西省、内部控制规范、2008年、2009年、自我评价
F203(国民经济管理)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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