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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5466.2010.12.015

以现金进行债务重组的税收及会计处理

引用
@@ 一、相关规定及解读 (一)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1)债务重组中以低于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不含关联企业之间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债务重组)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当年也纳税所得额.

现金、企业债务重组、税收、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成本、所得税处理、债务人、重组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税务机关、数额较大、清偿债务、关联企业、符合规定、处理办法、差额、支付、条件、困难

F27;F83

2011-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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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5466

36-1264/F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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