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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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5466.2010.04.033

可转换公司债券

引用
@@ 一、基本知识 <公司法>第162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述"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新准则中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0条将其称为嵌入衍生工具,它是指公司发行的可在某一特定时期,按发行时约定的转换价格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了增强可转换债券的市场竞争力,该债券印制时即印上体现可转换特征的条款.

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会计准则、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中国证监会、市场竞争力、确认和计量、转换特征、转换价格、衍生工具、上市公司、金融工具、基本知识、新准则、公司法、增强、印制、条款

F83;F23

2010-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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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5466

36-1264/F

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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