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5466.2010.02.030
投资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的税收和会计处理
@@ 一、相关规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1)投资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支付的购买价款或支付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
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税收、投资成本、企业所得税法、非现金资产、转让所得、支付、盈余公积、相关税费、投资资产、实施条例、股息、公允价值、余额、损失、利润、减除、规范
F83;F40
2010-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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