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5466.2003.04.017
以案为例评准则
@@ 这是一起因审计准则错误而导致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案例.案由是这样的:2001年10月,某市审计局对某中学2000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经人举报,查出该中学于1996年至1998年间,将乱收费所得120万元放在账外,私设”小金库”.至审计日止,”小金库”尚有余额36万元.由于学校收费凭证以班为单位,没有交费学生名单,因此,该中学乱收费款项无法退回给学生家长.审计查明,”小金库”支出基本属学校正常开支,且报销手续齐全.针对上述情况,结合该中学自1996年以来每年都已接受审计的实际,该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16条,经研究决定只处理不处罚.于是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36万元(余额)上缴财政,其他作列收列支入账处理的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小金库、中学、审计局、乱收费、处理处罚、被审计单位、余额、学校收费、学生名单、学生家长、违法所得、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列收列支、财务收支、校正、上缴、凭证、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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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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