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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5466.2001.12.016

一般纳税企业运费收入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引用
@@ 一般纳税企业销售货物向购货方收取的运费,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企业自己进行运输装卸,随后向购货方收取劳务费.二是委托从事货物运输的运输单位承运,企业先支付承运部门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销货方,销货方入账后再向购货方收回运费.三是销货方代理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由销货方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根据税法规定,第一种情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第二种情况属于价外费用;第三种情况属于同时满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其中,混合销售行为和价外费用对增值税计算有不同的影响,本文仅就两者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谈些看法.

纳税企业、代垫运费、收入、增值税、购货方、混合销售行为、运输装卸、承运、运输费用、发票、暂行条例、税法规定、实施细则、企业销售、货物运输、会计处理、税计算、劳务、单位、代理

F20;F23

2005-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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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审计与财务

1006-5466

36-1264/F

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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