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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5466.2001.12.013

包装物押金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剖析

引用
@@ 企业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如何计缴增值税及会计上作何处理,是会计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规定中的"逾期"指以一年为限,对于收取的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今后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包装物押金、增值税、会计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征税、销项税额、税法规定、会计实践、销售额、纳税人、税率、计账、计算、处理、出租、出借

F81;F23

2005-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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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审计与财务

1006-5466

36-1264/F

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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