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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古代有关审计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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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审计立法通常归附于其上级机构或职能的立法中,其主要有秦汉归属于对官吏稽查、考核的《效律》《上计律》,唐宋归附于特定机构或特别事项立法中的《比部格》《比部式》《勾账式》《磨勘法》《勘同法》《三司账法》等,元明清归属于御史监察机构的《台纲》《宪纲》和《会典》中六科、道监察御史下的立法.古代各朝代审计立法中,秦《效律》是目前已知中国古代最早、最系统完整的有关审计的立法,汉唐宋有关审计立法均散佚,只剩下一些片言只语,元明清的审计立法只能成为监察立法的附属部分.古代审计立法主要规定了审计主体的职责、权限和行为准则,审计客体的责任、义务,审计内容和实施程序等,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这项工作的规范性、客观性和公允性,使审计在肃清吏治、维护封建国家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古代审计立法、法律史、审计史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管理思想通史”项目批准号:13&2D081研究成果之一.

2015-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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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研究

1002-4239

11-1024/F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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