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审计意见足以保护审计师吗?——基于证券执法的证据
本文以2001--2012年93家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惩戒的公司和39家审计师被同时惩戒的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Bivariate probit和两阶段最小二乘法模型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师惩戒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验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反而越易受到惩戒,且惩戒程度也越高的悖论,这与我们的预期不符.而进一步研究发现,这是由于审计意见变通所导致.监管部门有效发现了审计意见变通行为,因此审计师仅出具非标意见不足以保护自身,只有有效披露公司的重大错报,出具正确恰当的审计意见才可以远离惩戒.本文的研究对于正确认识审计师惩戒有着重要的启示,同时为监管机构出台更加有效的审计监管政策提供一定的借鉴.
审计意见、审计师惩戒、审计意见变通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项目批准号:7127224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项目批准号:7147215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资助项目批准号:14XJC790012和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批准号:NCET-12-0924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受西南财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项目批准号:JBK1407098、西南财经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课题立项项目批准号:JRXT201302的资助.
2015-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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