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统一委托审计:理论基础与改进措施
本文在对审计委托权及其配置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试行统一委托审计的实践,分析了其经验、问题和对策.本文的结论是: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应直接统一委托,对国有控股公司,应由控股股东提名,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签约时,对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资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约;对国有控股公司,应经国资委审批后由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约.审计费用应由国资委代收代支.
审计委托权、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BGJ01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JA63008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JA630030
2011-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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