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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485.2012.05.001

农药与医药的双向开发(1)——从苯氧乙酸类植物激素到各种医药、农药的开发(上)

引用
无论是医药或是农药产品,必须具有"选择毒性",以能使功能不全的器官或有害的生物得以控制或恢复,从而对"正常"器官或非有害生物起到保护作用.尽管医药或农药产品在使用对象或形态上有相当差异,但"选择性"的要求则为一致.@@在农药中,苯氧乙酸类的2,4-滴和2甲4氯等为众所周知的"选择性"植物激素型除草剂.人们考虑以此类除草剂的基本结构为骨架,进行新农药和医药品的研发.此类除草剂作为配位体,与生物体内对应的受体或酶蛋白质发生作用,从而呈现生理活性.

农药产品、医药品、开发、苯氧乙酸类、除草剂、选择性、有害生物、植物激素、选择毒性、使用对象、生物体内、生理活性、器官、酶蛋白质、发生作用、保护作用、新农药、是医药、配位体、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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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450

2013-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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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485

31-1827/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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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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