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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060/j.cnki.issn2095-8072.2024.01.006

双边投资协定在非领土水域的适用问题研究

引用
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及国际社会在海洋法层面实践活动的不断丰富,越来越多的双边投资协定通过"领土定义条款"的形式将领土以外的水域纳入适用范围.但因双边投资协定碎片化的特征,不同双边投资协定的领土定义条款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国家在不同水域所享有的主权性权利、管辖权的类型和范围亦有较大差异,使得特定双边投资协定能否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其他国家管辖水域等非领土水域的适用,以及能够对哪些具体的涉海投资实现保障都需要单独加以判断.作为国际投资领域和海洋法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大国,中国应重视双边投资协定和海洋法之间的联动关系,以两者之间的互动为契机,尽快使更多双边投资协定能够实现在非领土水域的适用,并通过海洋法实践进一步扩大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从而追求涉海投资保障以及有效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目标的共同实现.

双边投资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土定义条款、管辖权、涉海投资保障

31

D996.4;DF964(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VHQ002

2024-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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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95-8072

31-2089/F

31

20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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