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060/j.cnki.issn2095-8072.2024.01.005
中国仲裁机构的功能定位
为了维护内外公平的营商环境,国际同行普遍认为,仲裁活动的中心应是由当事人出资聘请并基于多样化考虑所选择的仲裁庭,由当地出资设立的仲裁机构只具有私行政功能.但在中国,仲裁机构类似法院,被赋予了决定仲裁管辖权、确定裁决籍属、查明外国法以及批准仲裁裁决等四项准司法功能.这些准司法功能肯定了带有属地色彩的仲裁机构对仲裁裁决的控制力,但有可能使得境外投资者担心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利益无法得到公平保护,进而危及营商环境的对外吸引力.为了打消境外投资者的顾虑,仲裁机构不宜行使准司法功能,只应保留私行政功能.
仲裁机构、营商环境、准司法功能、私行政功能
31
D997.4;DF974(国际法)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科研启动项目
2024-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68-7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