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060/j.cnki.issn2095-8072.2021.03.007
我国司法治理的传统智识——以古代地方官"无讼"与"听讼"实践为中心
"以民为本"是我国古代司法治理的核心,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惠施于民"、 "德教于民"、"刑威于小人,使之为民"等具体原则."惠施于民"的根本在于与民同利,"德教"与"刑威"相辅为用亦是"惠"之表现.地方官以"以民为本"的理念,主导着治狱理讼之实践.导民"无讼"是救过于未然之策略,重视"明德既明"的作用,以榜文告示的形式广开示谕惠德教民、刑威于小人,以有限合理的方式和处事情以息民争;对于已然之讼狱,要重视听讼折狱以定曲直雪冤枉的裁判功能."罪因情科,案凭证定"之处断在于使民信服.作为辅助性的"用谲"虽可"得情",但又不可为常,以免不正之"谲"肆虐于民.我国古代的司法文明对于当今的司法治理具有镜鉴与启示意义.
以民为本;司法治理;无讼;听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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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9.9(法的理论(法学))
本文受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我国古代死刑控制机制研究";吉林大学廉改建设专项研究课题"中国古代司法监察的运行机制及其当代镜鉴"与吉林大学司法大数据实证研究项目"我国传统司法'服判'智慧的镜鉴研究"的资助
2021-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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