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060/j.cnki.issn2095-8072.2020.03.006
论服务跨境提供中的“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兼论对我国服务市场开放的启示
“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源于服务贸易协定对本地化措施的规制演进,是NAFTA型服务贸易协定缔约方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应遵循的核心义务之一,其与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国内监管条款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关系.允许服务跨境提供而不必设立当地存在有助于降低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成本负担,加速其融入全球价值链并促进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发展.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规定未纳入负面清单的当地存在要求应按照“内外一致原则”管理具有进步性,但与“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仍存在差距.应在全面梳理我国服务贸易协定具体承诺和国内法规基础上,结合监管目标和监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国现有和未来可采取的当地存在要求的存废,并在修订我国服务贸易国内法规和对外商签服务贸易协定时择机引入“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确定暂予保留的当地存在要求应纳入负面清单,并完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于不予采取当地存在要求的服务,也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国际监管合作.
跨境服务贸易、禁止要求当地存在、国民待遇、市场准入、上海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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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44
2020-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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