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060/j.cnki.issn2095-8072.2020.01.007
“扫黑打伞”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现行《刑法》是将“保护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选择性”要件,改变了之前“必备性”要件的地位.依据刑法理论的解释以及“扫黑”的现实需要,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作为“保护伞”成立的主体.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保护伞的结合主要有四种模式,具体分类对实现“打准打实”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在审理“扫黑打伞”刑事案件中,应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徇私枉法罪发生竞合时,应根据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认定具体的犯罪.而四种模式中的罪数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不同模式的行为分别进行认定.此外,通过解释刑法总则、分则之间关系,否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罚适用中存在“重复评价”.
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结合模式、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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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2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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