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060/j.cnki.issn2095-8072.2019.01.007
国际投资条约中“法律上不成立之诉请”条款探析
晚近欧美投资条约规定了“法律上不成立之诉请”异议,意在遏制投资者提出的“轻浮之诉”.它源自美国BIT范本,但已有条约对该异议的规定较为简略,仲裁实践极少.仅有的Pac Rim案裁决的解释赋予仲裁庭很大自由裁量权.一些欧美投资条约同时还规定了“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之诉请”异议.但两个异议程序的适用范围、审查标准实质相同.由于两者具有显著的同质性,同一条约规定两个程序实际上并无必要.至少,这些条约应该明确协调两个程序之间的关系.我国在中美和中欧BIT谈判中将直接面对这一问题,应妥善处理.
国际投资条约、投资仲裁、轻浮之诉、异议程序、法律上不成立之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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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1(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19-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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