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060/j.cnki.issn2095-8072.2015.03.002
刍议IIA中的外资全面国民待遇——以美国的实践为例
作为投资自由化的主要推动者,美国不遗余力地推行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然而,事实却表明,在推行高度自由化投资规则的同时,美国设置了周密的例外安排,层层克减,将高标准的国民待遇义务降低至其可控范围之内.鉴于例外安排对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施政空间的预留尤为关键,故中国在未来的缔约实践中,不应盲目地追求所谓的“全面国民待遇标准”,而应根据自身情况引入体系化的例外安排.
美国、国民待遇、不符措施、例外安排
DF964(国际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双边投资保护条约BIT的差别化缔约实践法律问题研究”编号:11CFX079和厦门大学基础创新科研基金研究生项目“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条约解释问题研究”编号:201222G006阶段性成果.
201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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