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下中国互联网过滤审查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以谷歌搜索引擎争端为视角
中国与谷歌搜索引擎争端涉及中国的互联网过滤审查制度.首先,中国相关措施适用于GATS.其次,搜索引擎服务属于Provisional CPC844“数据库服务”,中国并没有对该服务部门作出承诺,因而中国并不承担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的义务.再次,美国对中国可能的诉讼根据是GATS第3条透明度.最后,即使专家组认定搜索引擎服务属于其他中国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中国也可援引GATS第14条一般例外进行抗辩.总体而言,美国并没有强有力的理由提起WTO诉讼.
谷歌搜索引擎、互联网过滤审查、具体承诺、服务部门、一般例外
DF96(国际法)
2014-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