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下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兼评我国的义务履行
TRIPS协定与所纳入的巴黎公约文本条款中包含了成员可以拒绝商标注册的多种理由.综合拨款法案进一步确定了成员以国内法上的理由拒绝履行商标注册义务的适用条件.相比于TRIPS协定义务的要求,我国在商标立法中可以更加灵活地设置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商标、拒绝、注册、TRIPS协定、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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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3(民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09YZ283
2013-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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