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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184.2012.01.002

多边贸易体制下国营贸易企业的多重义务研究——以加拿大的国际司法实践为例

引用
在现今的多边贸易体制之下,国营贸易企业承担了多重义务。除GATT第17条对国营贸易企业明确的义务界定之外,国营贸易企业还需承担作为补贴提供者、补贴接受者与反垄断法上的义务。这些义务体现了现行多边贸易规则对国家参与经济的不信任。国营贸易承担的多重义务,从根本上讲是多哈回合农业谈判关于国营贸易存废之争的投射。对我国而言,在积极参与新规则的谈判与修订、为本国国营贸易企业创造合法的发展空间之余,还应同时采用包括私营贸易企业、行业协会等其他手段,完善对出口竞争的统筹与调控。

国营贸易、多重义务、GATT第17条、反补贴、价格联盟、出口贸易公司

F745.5(国际贸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中国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策略”项目的资助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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