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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184.2002.09.005

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的法律评析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即"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以下简称"特保条款"),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这就表明WTO成员可以针对中国产品实施"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以下简称"特保措施").

中国、入世议定书、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过渡性保障机制、人民共和国、直接竞争、特保条款、特保措施、市场扰乱、生产者、国内、国产品、增长、协定、领土、进口

D9(法律)

2006-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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