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与司法:17世纪英国普通法法院的独立
普通法法院自13世纪逐渐成为英国司法体系的主体.中世纪普通法法院拥有一种相对独立的地位,国王很少干涉法院的司法活动.但在17世纪,斯图亚特王朝历任君主不断加强对普通法法院的控制,力图将之驯服为王权的政治工具.在17世纪英国革命的推动下,法官的遴选与任职保障、固定高薪制和司法豁免权等制度相继建立,同时君主的法律特权受到严格限制.由此,普通法法院得以独立于王权.在此基础上,一套具有英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模式得以成型,其最大特点在于:法院司法权的独立与“议会主权”原则的有机结合.这种模式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基于“权力分立”原则的司法独立模式存在明显差异.作为世界上最早实现司法独立的国家,英国的道路与经验对18世纪以后西方各国的司法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
17世纪英国、普通法法院、司法独立、议会主权、英国革命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英国大法官制度变迁研究1529-2003”16CSS02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英国司法独立模式形成研究1603-1714”15YJC770027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0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