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830年《啤酒法》与酒类流通管理制度的变迁
自16世纪中叶起,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约束无序经营,英国实行了酒类流通许可证制度,并赋予地方治安法官以许可证的发放权.由于缺乏良性协作和有效制约,治安法官之间不仅配合不力,还与在工业化中崛起的垄断性酒商时相串通,谋取“权力寻租”.这一现象日益引发社会的关注与谴责.至1830年,在自由贸易思潮的有力推动下,议会颁布了《啤酒法》,解除了治安法官的权力干预,推行啤酒的自由流通.但法案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啤酒自由流通直接导致酗酒等相关社会问题的加剧.到19世纪后期,随着社会问题的持续激化以及主张积极自由的自由主义理论的兴起,国家干预思想逐渐为人们所接受,政府开始逐渐修正自由放任的思想,逐步介入对社会问题的治理,从而也在酒类问题上加大了立法调控.
英国、1830年《啤酒法》、酒类流通、国家干预、酗酒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英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变迁研究1848-1914”项目编号:14CSS010的阶段性成果.
2017-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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